卓巨投资违法遭外汇局处罚 收费不具有合法交易基础
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5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(上海汇管罚字〔2019〕3122181202号)显示,卓巨(上海)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境内个人境外购房人民币定金、从境外收取海外房产项目宣传推广费及佣金不具有合法的交易基础,被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4万元的罚款。
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第十二条,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》(中国人民银行令〔2006〕第3号)第三条,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》(汇发〔2016〕34号)附件1第二条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一条,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对其采取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4万元的罚款的处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第十二条规定: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、合法的交易基础。经营结汇、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,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。
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一条规定: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,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,处违法金额30%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违法金额30%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。
非法结汇的,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,处违法金额30%以下的罚款。
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》(中国人民银行令〔2006〕第3号)第三条规定: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,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。
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: